AIRCAP Co., Ltd.

服務條款

生效日 2026年10月26日

契約審閱期間:本條款已提供您至少三日之合理期間審閱。您於註冊或連結帳號前,請詳細閱讀本條款全部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目的)

本服務條款(以下稱「本條款」)之目的,在於規範 AIRCAP Co., Ltd.(以下稱「本公司」)所提供之行動遊戲「Agatha: Idle」及相關服務(以下稱「本服務」或「遊戲服務」)之使用,以及本公司與使用者間之權利、義務、責任及其他必要事項。

第2條(名詞定義)

1. 本條款所使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1)「使用者」:指使用本公司所提供遊戲服務之會員及非會員。

(2)「會員」:指依本條款締結使用契約並完成會員註冊之人。

(3)「非會員」:指未經帳號連結完成會員註冊而使用本公司遊戲服務之人。

(4)「行動裝置」:指可下載或安裝並使用內容之裝置,包括手機、智慧型手機、個人數位助理(PDA)、平板電腦等。

(5)「內容」:指本公司為提供遊戲服務而以數位方式製作、供行動裝置使用之內容物(包括遊戲及應用程式、遊戲幣、虛擬點數、遊戲道具等)及使用者內容之總稱。

(6)「使用者內容」:指使用者使用遊戲服務所產生或使用之數位內容物(對話文字、圖片、聲音、影片等)及其他相關資料或資訊。

(7)「虛擬點數」:指本公司為遊戲服務之有效使用,得自行設定、發給、調整或收回,且不具財產價值之遊戲服務上虛擬資料。

(8)「應用程式」:指本公司為使使用者得透過行動裝置下載或安裝以使用遊戲服務而提供之全部程式。

(9)「帳號連結」:指使用者將其為使用第三方平台而註冊建立之帳號資訊提供予本公司以使用遊戲服務,本公司以該帳號資訊之儲存值進行連動,使使用者得使用遊戲服務,或為此所進行之程序。

(10)「帳號資訊」:指使用者經會員註冊或帳號連結提供予本公司之 ID、會員編號、暱稱、個人頭像、好友名單等資訊、因使用遊戲服務而產生及記錄之遊戲資訊(角色資訊、道具、等級等)及付款資訊之總稱。

(11)「應用程式商店」:指為於行動裝置安裝內容並付款而建置之電子商務環境(如 Google Play、App Store)。

(12)「合作夥伴」:指代理付款之應用程式商店業者、提供行動通訊軟體等之平台業者、就遊戲服務提供廣告之廣告主或廣告代理商等,就遊戲服務以其自身責任向使用者提供服務之第三人。

(13)「合作服務」:指本公司為帳號連結或順利提供遊戲服務,與合作夥伴合作提供予使用者之服務,或合作夥伴以其自身責任提供予使用者之服務。

(14)「付費服務」:指本公司就遊戲服務之使用向使用者收取費用,或販售有形、無形內容之營利性遊戲服務。

2. 本條款所用名詞,除前項所定者外,依相關法令及各服務政策之規定;未規定者,依一般商業慣例。

第3條(公司資訊之提供)

本公司於遊戲服務內以使用者易於辨識之方式標示下列事項。但第6款至第9款得以連結頁面供使用者查閱。

(1) 公司名稱及代表人姓名

(2) 營業所地址(含得處理使用者申訴之地址)

(3) 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

(4) 公司登記編號

(5) 依服務提供地法令應登記或申報之編號(如有)

(6) 隱私權政策

(7) 服務條款

(8) 依相關法令及應用程式商店政策應揭露之機率型商品(轉蛋)取得機率等資訊

(9) 遊戲分級

第4條(本條款之效力及變更)

1. 本公司將本條款內容公告於遊戲服務內或其連結頁面,使使用者得以知悉。其中遊戲服務之中止、契約解除、退款、契約終止、本公司之免責等重要內容,以粗體、顏色、符號等明確標示,或以另行連結頁面等方式使使用者易於辨識。

2. 本公司修訂本條款時,將載明適用日期、修訂內容及修訂理由,於適用日至少7日前公告於遊戲服務內或其連結頁面以通知使用者。但修訂內容對使用者不利或屬重大事項之變更者,於適用日30日前以前述方式公告,並依第25條所定方式通知使用者,並清楚比對修訂前後內容。

3. 本公司修訂本條款時,於公告修訂條款後確認使用者是否同意適用修訂條款。本公司為前項公告或通知時,一併載明使用者未表示同意或拒絕者視為同意;使用者於修訂條款生效日前未表示拒絕者,視為同意修訂條款。使用者不同意修訂條款者,得終止遊戲服務使用契約。

4. 本公司採取措施使使用者得就本條款內容向本公司提問並獲得答覆。

5. 本公司得於不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電子簽章法、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相關法令之範圍內修訂本條款。

第5條(使用契約之成立及適用)

1. 使用契約於欲成為會員者同意本條款內容後申請會員註冊,或使用者為使用遊戲服務申請帳號連結(以下合稱「使用申請」),經本公司承諾時成立。

2. 本公司原則上承諾會員註冊及帳號連結之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承諾或撤銷承諾:

(1) 申請人曾因本條款禁止之行為而喪失會員資格或遭限制使用遊戲服務。

(2) 會員註冊內容不實或不符合使用申請之要件。

(3) 對於以異常或迂迴方式使用遊戲服務,或自本公司未提供遊戲服務之國家或地區連線之使用者,有限制提供遊戲服務之必要。

(4) 以從事相關法令禁止之行為為目的而申請。

(5) 以妨害社會安寧秩序或善良風俗為目的而申請。

(6) 意圖損害本公司利益或以不正當用途使用遊戲服務。

(7) 意圖以營利為目的使用遊戲服務。

(8) 其他有與前各款相當之事由,經判斷承諾為不適當。

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保留承諾至該事由消滅為止:

(1) 本公司設備容量不足、難以支援特定行動裝置或有技術障礙。

(2) 遊戲服務發生障礙,或遊戲服務之使用費用、付款方式發生障礙。

(3) 其他有與前各款相當之事由,經判斷難以承諾使用申請。

4. 本遊戲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列為限制級,以年滿18歲之成年人為對象。使用者提出使用申請,即表示其已年滿18歲、未依法令被禁止使用本服務,且未曾受本服務永久停權處分。

第6條(營運政策)

1. 本公司得就適用本條款所需事項及本條款授權事項,訂定遊戲服務營運政策及營運原則(以下稱「營運政策」),使用者有遵守本公司營運政策以使用遊戲服務之義務。

2. 本公司得以營運政策就遊戲服務各內容區分使用者等級,並依使用時間及次數、付款資訊等蒐集事項,對遊戲服務提供之選單或功能為不同之適用,並得訂定合作服務之政策。

3. 本公司修訂營運政策所定使用者重要權利義務,其變更超出使用者得預見之範圍者,依第4條第2項之程序辦理。

第7條(個人資料之保護及使用)

1. 本公司公告並遵守隱私權政策,使使用者得安全使用遊戲服務。本公司依相關法令規定,除本條款及隱私權政策所定情形外,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向第三人公開或提供個人資料。但本公司提供之遊戲服務以外之服務,不適用本公司之隱私權政策。

2. 因遊戲服務之特性,使用者為自我介紹所填寫之與個人資料無關之暱稱、角色圖片、狀態資訊等內容或部分內容,可能被公開。

3. 使用者應誠實管理本人之個人資料;因個人資料變更遲延或遺漏所生之損害,及可歸責於使用者之個人資料外洩所生之損害,由使用者負責。

第8條(本公司之義務)

1. 本公司依誠信原則,誠實行使相關法令及本條款所定之權利並履行義務。

2. 本公司為持續穩定提供遊戲服務而改善遊戲服務之過程中,如設備發生障礙或資料滅失、毀損,除有天災、緊急事態、以現有技術無法解決之障礙或瑕疵等不可抗力事由外,將盡最大努力立即修復或還原。

3. 本公司為使會員得安全使用服務,建置保護個人資料(含信用資料)之安全系統,並公告及遵守隱私權政策。除依相關法令、本條款及隱私權政策所定情形外,本公司不向第三人公開或提供會員之個人資料。

第9條(使用者之義務)

1. 使用者就本公司提供之遊戲服務,不得為下列行為:

(1) 於使用申請或變更帳號資訊時填寫不實資料。

(2) 透過本公司未提供之遊戲服務或異常方式買賣、贈與虛擬資產(ID、角色、道具、遊戲幣等),或取得並使用之。

(3) 冒充本公司員工或營運人員、盜用他人名義發文或寄送郵件、假冒他人或虛偽表示與他人之關係。

(4) 盜用他人信用卡、電話、銀行帳戶等購買付費內容,或不當使用其他使用者之 ID 及密碼。

(5) 未經授權蒐集、儲存、張貼或散布其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

(6) 從事或引誘賭博等射倖行為、交流或張貼猥褻、低俗資訊或連結色情網站、向他人傳送或散布引起羞恥、厭惡或恐懼之言語、聲音、文字、圖畫、照片或影片等不當使用遊戲服務之行為。

(7) 未經授權將遊戲服務用於營利、營業、廣告、宣傳、政治活動、競選活動等本來用途以外之用途。

(8) 未經授權複製、散布、鼓吹或作商業利用透過遊戲服務取得之資訊,或利用已知或未知之程式錯誤使用遊戲服務。

(9) 欺騙他人以獲取利益,或就遊戲服務之使用對他人造成損害。

(10) 侵害本公司或他人之智慧財產權或肖像權,毀損他人名譽或造成損害。

(11) 故意傳送、張貼、散布或使用法令禁止傳送或張貼之資訊(電腦程式),或為妨礙、破壞電腦軟體、硬體或電信設備正常運作而設計之病毒、電腦程式碼、檔案、程式等。

(12) 未經本公司特別授權而變更應用程式、於應用程式使用、新增或插入未經許可之其他程式、入侵或逆向工程伺服器、洩漏或變更原始碼或應用程式資料、建置其他伺服器,或任意變更、盜用網站之一部分以冒充本公司。

(13) 無正常購買意思而反覆付款並取消付款或退款,或濫用本公司或應用程式商店業者所提供之付款、取消付款、解除契約、退款等政策及程序以獲取不當利益。此包括於受領或使用、消耗付費內容後取消付款或退款,以不當保有該內容或由其取得之財貨、道具等利益之行為。

(14) 其他違反相關法令或違背善良風俗及社會通念之行為。

2. 使用者就其帳號及行動裝置負管理責任,不得使他人使用。因行動裝置管理不當或同意他人使用所生之損害,本公司不負責任。

3. 使用者應於應用程式商店設定並管理付款密碼功能,以防止不當付款。因使用者疏失所生之損害,本公司不負責任。

4. 本公司得訂定下列事項之具體內容,使用者應遵守之:

(1) 使用者之帳號名稱、角色名稱、隊伍名稱(公會、戰隊等)及其他遊戲內使用之名稱

(2) 聊天內容及方式

(3) 討論區等服務之使用方式

(4) 合作服務政策及其他必要事項

第10條(遊戲服務之提供)

1. 本公司使依第5條締結使用契約之使用者得立即使用遊戲服務。但部分遊戲服務得依本公司之需要自指定日期起開始提供。

2. 本公司依其所定之使用範圍及條件,授予使用者使用遊戲服務及內容之使用權限;該權限得依相關法令或本條款之規定受限制。

3. 使用者得使用帳號連結所用之帳號,將帳號資訊之一部或全部移轉或共用至其他行動裝置使用。此時得移轉或共用之帳號資訊,考量技術事項及營運政策依各應用程式定之,並得依營運需要及外部帳號提供業者之政策變更、中止或終止。

4. 帳號連結所用之使用者帳號資訊不得變更為其他外部帳號;使用者無法正常使用帳號連結所用之帳號資訊時,遊戲服務之使用可能受限制。

5. 本公司為順利提供遊戲服務,得未經使用者額外同意安裝或變更(更新)安全程式等使用遊戲服務所需之程式。但安裝廣告程式等與遊戲服務使用無關之程式時,必先告知使用者並取得其同意後始得安裝。

第11條(遊戲服務之使用)

1. 本公司依其營業方針於所定時間提供遊戲服務。但依相關法令,得就各使用者限制提供時間、次數、內容等,本公司將於應用程式初始畫面或遊戲服務公告以適當方式說明。

2. 不受前項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停止全部或一部遊戲服務。此時本公司事先於應用程式初始畫面或遊戲服務公告等公告停止之事由及期間。但有無法事先公告之不得已情事者,得事後公告。

(1) 系統定期檢修、伺服器擴充及更換、網路不穩定等系統營運上之必要。

(2) 因停電、遊戲服務設備障礙、遊戲服務使用量暴增、電信業者設備維修或檢查等,致無法正常提供遊戲服務。

(3) 發生戰爭、事變、天災或相當之國家緊急狀態等本公司無法控制之情況。

3. 本公司利用行動裝置專用應用程式或網路提供遊戲服務。使用者得下載並安裝應用程式或利用網路,免費或付費使用遊戲服務。

4. 付費服務須支付該遊戲服務所載明之費用始得使用。使用者透過網路下載應用程式或使用遊戲服務時,可能產生其所申辦電信業者另行訂定之費用。

5. 遊戲服務依行動裝置或電信業者之特性提供;使用者變更行動裝置、變更門號或國際漫遊時,可能無法使用全部或一部內容,本公司就此不負責任。

6. 下載安裝之應用程式或透過網路使用之遊戲服務,可能進行背景作業。此時依行動裝置或電信業者之特性可能產生額外費用,本公司就此不負責任。

第12條(遊戲服務之變更及中止)

1. 本公司為順利提供遊戲服務,得依營運上或技術上之需要變更遊戲服務,並於變更前於遊戲服務內公告該內容。

2. 不受前項限制,程式錯誤之修正或緊急更新等不得已須變更之情形、不屬重大變更者、伺服器設備瑕疵、緊急安全問題等有不得已情事者,得事後公告。

3. 本公司就遊戲服務內容之決定、變更、維持、維護及中止,擁有概括之權限。本公司因營業讓與、合併、分割、該遊戲服務收益惡化等事由難以繼續遊戲服務者,得變更或中止全部或一部遊戲服務。此時本公司以第4條第2項所定方式,於變更前至少7日、終止營運前至少30日公告,並以第25條所定方式通知使用者。

4. 本公司依前項變更或中止遊戲服務,致使用期間尚未屆滿之付費道具難以順利使用者,本公司依第20條及第21條退還使用者。遊戲服務終止營運時,使用者尚未使用之付費遊戲幣(以付費購買且尚未消耗者為限)及使用期間尚未屆滿之付費道具,本公司依其購買價格按比例以現金或使用者同意之其他方式退還。

第13條(資訊之蒐集)

1. 本公司為遊戲服務之順利穩定營運及品質改善,得蒐集及利用使用者個人資料以外之行動裝置資訊(設定、規格、作業系統、版本等)。

2. 本公司為改善遊戲服務及提供合作服務等目的,得向使用者請求提供額外資訊。使用者得同意或拒絕該請求;本公司為該請求時,一併告知使用者得拒絕。

3. 本公司就本服務內使用者間之聊天內容,得儲存、保管或閱覽遊戲畫面等。本公司僅於為調解使用者間爭議、處理申訴、維持遊戲秩序、技術及統計分析等認有必要時閱覽該資訊。本公司僅於依法有權之第三人請求時,始提供該資訊供其閱覽,並事先告知該使用者閱覽之事由及範圍。但為調查、處理、確認違反現行法令及本條款第9條禁止行為,或救濟因該行為所生之損害而須閱覽該資訊者,得事後告知。

第14條(廣告之提供)

1. 本公司就遊戲服務之營運得於遊戲服務內刊登廣告,使用者同意於使用遊戲服務時顯示廣告。

2. 本公司僅對同意接收廣告之使用者,以電子郵件、簡訊、推播通知等方式寄送廣告資訊。使用者得隨時拒絕接收,本公司於使用者拒絕接收時不再寄送廣告資訊。

3. 使用者可能透過本公司提供之遊戲服務內橫幅或連結等,連結至由他人負責提供之服務。該區域所提供之廣告及其他服務,本公司不保證其可靠性、穩定性等,對因此所生使用者之損害亦不負責任。

第15條(著作權等權利之歸屬)

1. 遊戲服務內之內容之所有權、著作權(含改作權)及其他一切權利均歸屬本公司。使用者未經權利人事前書面同意,不得以重製、傳輸等方式(含編輯、公開發表、公開演出、散布、公開播送、改作等)利用遊戲服務內之內容及利用該內容所取得資訊中歸屬本公司或合作夥伴之資訊,亦不得使他人利用。

2. 使用者同意無償授權本公司不受型態、是否改作、使用期間及地區之限制,永久使用及收益使用者內容。但未於遊戲服務內顯示且未與遊戲服務一體化之使用者內容(例如一般討論區之貼文、聊天、螢幕截圖等),未經使用者明示同意,本公司不提供予第三人或使其利用。

3. 本公司依前項使用及收益使用者內容時,建立相關程序並於遊戲服務內公開,使使用者得隨時透過客服中心或遊戲服務內管理功能,請求刪除該使用者內容、排除於搜尋結果、設為不公開等措施。

4. 本公司認使用者於遊戲服務內張貼或刊登之貼文符合本條款或營運政策所定禁止行為者,得事前通知使用者後刪除、移動或拒絕其刊登。

5. 因本公司營運之討論區等所張貼之資訊而法律上利益受侵害之使用者,得向本公司請求刪除該資訊或刊登反駁內容。此時本公司迅速採取必要措施並通知申請人。

6. 本條於本公司營運遊戲服務期間有效,並於使用契約終止後持續適用。

第16條(付費服務之購買、使用期間及使用)

1. 付費服務以使用者下載或安裝該應用程式並連結同一帳號之行動裝置為使用範圍。

2. 付費服務區分為得解除契約之服務,及因活動等自本公司或第三人無償取得而解除契約受限制之服務;此等內容及付費服務之使用期間,於使用者購買付費服務時載明。

3.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通訊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解除契約。惟本服務之付費內容屬「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經使用者於購買時事先同意本公司於7日解除契約期間屆滿前即行提供者,不適用7日解除契約之規定。下列內容亦屬之:

(1) 購買後立即開始使用或直接適用於遊戲服務之付費內容

(2) 未經付費服務購買而於遊戲服務使用過程中無償取得之免費內容

(3) 提供額外優惠之內容,使用者已使用該額外優惠者

(4) 以組合包販售之付費內容,其一部分已使用者

(5) 開啟行為視為使用或開啟時即確定效用之內容,已有開啟行為者

第17條(遊戲服務使用之限制)

1. 使用者不得為違反第9條使用者義務之行為;為該行為時,本公司得事前通知使用者後,採取包括限制使用者使用遊戲服務、刪除相關資訊(文字、照片、影片等)及其他措施在內之使用限制措施。本公司得於各遊戲之營運政策訂定具體之使用限制事由及程序。

2. 本公司就下列各款事由,得於調查完成前暫時停止該帳號使用遊戲服務,並得依調查結果限制一定期間或永久使用:

(1) 收到帳號遭入侵或盜用之正當檢舉。

(2) 疑似為使用外掛程式或工作室等之違法行為人。

(3) 疑似有第9條第1項第13款之濫用付款、取消付款或退款行為,須確認事實。

(4) 其他有與前各款相當之事由而須就遊戲服務使用採取暫時措施。

3. 前項調查完成後,付費服務依停止之時間延長使用者之使用時間,或以相當之付費服務或遊戲幣等補償。但使用者確有前項各款事由,其使用限制為正當者,不在此限。

第18條(使用限制措施之事由及程序)

1. 本公司得以第9條第1項禁止行為之內容、程度、次數、結果等及其他社會通念、相關法令等為基準,於營運政策訂定第17條使用限制措施之具體事由及程序。

2. 本公司依第17條及營運政策採取使用限制措施時,事前通知使用者下列事項。但有緊急採取措施之必要者,得事後通知。

(1) 使用限制措施之事由

(2) 使用限制措施之類型及期間

(3) 對使用限制措施提出異議之方法

3. 使用者對本公司之使用限制措施不服者,應於收到該措施通知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電子郵件或相當之方式向本公司提出載明不服理由之異議申請書;本公司收到異議申請書時,就其不服理由以書面、電子郵件或相當之方式答覆。

4. 使用者之不服理由正當者,本公司採取相應措施;本公司之使用限制正當者,就使用者因使用限制及契約終止所受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第19條(付款)

1. 內容購買價金之收取及繳納,原則上依電信業者或應用程式商店業者等所定之政策或方式。各付款方式之限額,得依本公司或合作夥伴所定政策或主管機關之規定賦予或調整。

2. 以外幣支付內容購買價金時,因匯率及合作夥伴手續費等,實際請款金額可能與遊戲服務商店等所標示之價格不同。

第20條(契約之解除及退款)

1. 與本公司締結付費服務購買契約之使用者,得自購買契約日與付費服務可使用日中較晚之日起7日內,無須負擔手續費、違約金等解除契約。但依第16條第3項,經使用者事先同意於解除契約期間屆滿前即行提供之數位內容,不適用之。

2. 下列付費內容,屬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所定之合理例外情事(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經使用者事先同意始提供),使用者不得依前項解除契約。但由可分之內容構成之購買契約,就可分內容中不符合下列各款之其餘部分,不在此限。

(1) 購買後立即使用或適用之付費內容

(2) 提供額外優惠之內容,該額外優惠已使用者

(3) 開啟行為視為使用或開啟時即確定效用之內容,已有開啟行為者

3. 本公司就依前項不得解除契約之付費服務,於使用者易於知悉之處明確標示該事實,並提供該服務之試用商品(允許限時使用、提供體驗版等),或難以提供時提供付費服務之相關資訊,使使用者解除契約之權利行使不受妨礙。

4. 不受第1項及第2項限制,購買之付費內容與標示、廣告內容不符或與購買契約內容不符而履行者,使用者得自該內容可使用之日起3個月內,或自知悉或可得知悉該事實之日起30日內解除契約。

5. 使用者解除契約時,本公司透過平台業者或應用程式商店業者等合作夥伴確認購買紀錄。本公司為確認使用者正當之解除事由,得透過使用者所提供之資訊聯絡使用者,並得要求提供額外證明。

6. 依第1項至第4項解除契約者,本公司自使用者返還付費內容之日起3個營業日內,以與付款相同之方式退還價金。因合作夥伴致難以辦理者,依各合作夥伴之政策。本公司無法於3個營業日內退款者,說明其事由,並就遲延期間依法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但免費內容不在退款之列。

7. 本公司因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之解除契約請求而退款時,得扣除使用者因使用內容所獲利益相當之金額後退款。

8. 未另行載明使用期間之內容,於遊戲服務正常提供期間內,保證自購買之日起至少1年內得使用;保證期間屆滿或遊戲服務終止時,使用者之使用權可能喪失。但遊戲服務終止營運時,依第12條第4項辦理退款。

9. 本服務以年滿18歲之成年人為對象。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而締結內容購買契約者,依民法規定,其法定代理人得拒絕承認,該契約不生效力。但未成年人以法定代理人允許處分之財產購買內容,或以詐術使本公司信其為成年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允許者,不在此限。

10. 付費服務之購買當事人是否為未成年人,以進行付款之行動裝置、付款執行者資訊、付款方式名義人等為依據判斷。本公司為確認法定代理人之拒絕承認是否正當,得要求提出證明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11. 解除契約之使用者應返還自本公司受領之內容;數位內容等返還後相同內容仍留存於使用者者,應予刪除。

12. 解除契約時供給及返還所需之費用,依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

13. 透過應用程式商店業者等取消付款或退款者,使用者不得使用該付款所取得之內容及由其取得之財貨、道具等。本公司就取消付款或退款之商品,使用者仍留存相關內容、財貨或道具者,得收回之。

14. 本公司確認使用者無正常購買意思而反覆付款並取消付款或退款,或就已受領或使用、消耗之付費內容取消付款或退款等,以濫用付款、退款程序之方式獲取不當利益者,得依第17條及第18條限制其使用遊戲服務。

15. 依相關法令、本條款或本公司所定程序正當為之之解除契約、取消付款或退款,不為前項使用限制之對象。

第21條(溢繳款之退還)

1. 發生溢繳款時,本公司退還溢繳款予使用者。但溢繳款非因本公司之故意或過失而因使用者所致者,退還所需之實際費用由使用者負擔。

2. 透過應用程式之付款依合作夥伴提供之付款方式;付款過程發生溢繳款者,原則上應直接向應用程式商店業者等合作夥伴請求退還。

3. 因下載應用程式或使用網路服務所生之通訊費用(通話費、數據費等),得不列入退還範圍。

4. 退款依使用遊戲服務之行動裝置作業系統種類,按合作夥伴或本公司之退款政策辦理。

5. 本公司為處理溢繳款之退還,得透過使用者所提供之資訊聯絡使用者,並得要求提供必要資訊。

第22條(契約之終止)

1. 使用者不欲使用遊戲服務時,得隨時以刪除帳號(退出會員)或中止帳號連結終止使用契約。帳號刪除完成後,該帳號即不得再使用遊戲服務,已刪除之帳號之復原及使用亦受限制。使用者終止使用契約時,除本公司依相關法令及隱私權政策保有使用者資訊之情形外,本公司立即以不可還原之方式銷毀使用者之全部個人資料。

2. 使用者申請刪除帳號時,本公司得確認使用者本人身分,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3. 使用者為本條款及據此訂定之營運政策所禁止之行為等,有無法維持本契約之重大事由者,本公司得於相當期間前催告,並定期間停止遊戲服務之使用或終止使用契約。據此之退款及損害賠償,依消費者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處理。

4. 本公司為保護自最近一次使用遊戲服務日起連續1年未使用本公司遊戲服務之會員(以下稱「休眠帳號」)之個人資料,得終止使用契約並採取銷毀會員個人資料等措施。此時於措施日30日前,將終止契約、銷毀個人資料等措施之事實及將銷毀之個人資料等通知會員。休眠帳號尚未使用之付費內容,依第12條第4項之規定辦理。

第23條(損害賠償)

1. 本公司或使用者違反本條款致他方受損害者,負賠償其損害之責任。

2. 因使用者使用遊戲服務所為之違法行為或違反本條款之行為,致本公司遭第三人提出異議、訴訟等爭議者,該使用者應以自己之責任及費用使本公司免責;本公司未能免責者,該使用者就因此對本公司所生之一切損害(含律師費用)負賠償責任。但可歸責於本公司之部分,由本公司負責。

第24條(本公司之免責)

1. 本公司因天災或相當之不可抗力無法提供遊戲服務者,就遊戲服務之提供不負責任。

2. 本公司就因遊戲服務設備之維修、更換、定期檢修、施工等及其他相當事由所生之損害,不負責任。

3. 本公司就因使用者之故意或過失所致遊戲服務使用之障礙,不負責任。但使用者有不得已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4. 使用者就遊戲服務所張貼之資訊或資料等之可靠性、正確性等,本公司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不負責任。

5. 本公司無義務介入使用者與其他使用者或他人以遊戲服務為媒介所生之交易或爭議,就因此所生之損害不負責任。

6. 本公司就與免費提供之遊戲服務使用有關而對使用者所生之損害,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不負責任。

7. 本公司就使用者未能獲得或喪失其使用遊戲服務所期待之利益,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不負責任。

8. 本公司就使用者遊戲上之經驗值、等級、道具、遊戲幣等遊戲內內容之損失,不負責任。但因本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者,不在此限。

9. 本公司就使用者未管理行動裝置密碼、合作夥伴提供之密碼等所生之第三人付款,不負責任。

10. 本公司就因使用者之事由(變更行動裝置、變更門號、變更作業系統版本、國際漫遊、變更電信業者等)致無法使用全部或一部內容之功能者,不負任何責任。

11. 使用者變更或刪除本公司提供之內容或帳號資訊者,本公司就此不負責任。但因本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者,不在此限。

12. 因使用者之電腦或行動裝置等錯誤所生之損害,或因個人資料及電子郵件地址填寫不正確或未填寫所生之損害,本公司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免除責任。

13. 使用者持有之訪客帳號,可能因平台裝置及網路服務錯誤等與本公司服務無關之外部因素而遭刪除。此時本公司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不負還原及補償之責任。

14. 本條款之任何規定,均不排除或限制依消費者保護法、民法及其他臺灣法令不得預先排除或限制之本公司責任,包括因本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生之責任。

第25條(對使用者之通知)

1. 本公司對使用者為通知時,得以使用者之電子郵件地址、遊戲服務內訊息、推播通知、簡訊等方式為之。

2. 本公司對全體使用者為通知時,得以於遊戲服務內公告7日以上或顯示彈出視窗等方式,代替前項之通知。

第26條(準據法及管轄)

1. 本條款以大韓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據以解釋。但本條款不排除使用者依臺灣消費者保護法、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其他強制規定所享有之保護。

2. 本公司與使用者間因本條款所生之爭議涉訟者,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及民事訴訟法關於小額訴訟管轄之適用。

第27條(使用者申訴處理及爭議解決)

1. 本公司考量使用者之便利,得於遊戲服務內或其連結頁面說明使用者提出意見或申訴之方式。本公司為處理該等使用者之意見或申訴為合理之努力。

2. 使用者提出之意見或申訴經客觀認定為正當者,本公司於合理期間內迅速處理;處理需長期間者,通知使用者其事由及處理時程。

3. 本公司與使用者間之爭議由第三方爭議調解機關(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者,本公司及使用者應誠實配合該機關程序之進行。

第28條(本條款未規定事項)

本條款未規定之事項及本條款之解釋,依消費者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電子簽章法、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或商業慣例。

第29條(可分性)

本條款之任一條款依法令被認定為無效或無法執行者,該條款僅於使其得以執行所必要之最小範圍內修正,其餘條款仍完全有效。

第30條(其他)

1. 本條款、隱私權政策及本條款所述之營運政策,構成本公司與使用者間就本服務之完整合意,並取代先前就相同事項所為之任何合意。

2. 使用者不得將本條款上之權利或義務讓與或移轉予他人。本公司得因合併、營業讓與或其他類似交易,依第25條所定方式通知使用者後,將本條款上之地位讓與關係企業或承繼人。

3. 本公司未行使本條款之任一權利或條款,不構成對該權利或條款之拋棄。

4. 第15條、第23條、第24條、第26條、第29條及本條,以及其他依其性質應繼續有效之條款,於使用契約終止後仍繼續適用。

5. 本條款得為使用者之便利以多種語言提供。居住於臺灣之使用者,適用本繁體中文版。

附則

本條款自2026年10月26日起生效。

AIRCAP Co., Ltd.(代表人 Jimin Hyun),公司登記編號(大韓民國)587-86-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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