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RCAP Co., Ltd.

服务条款

生效日 2026年10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目的)

本服务条款(以下称“本条款”)旨在规定 AIRCAP Co., Ltd.(以下称“本公司”)所提供的手机游戏“Agatha: Idle”及相关服务(以下称“本服务”或“游戏服务”)的使用,以及本公司与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及其他必要事项。

第2条(名词定义)

1. 本条款所使用的名词,定义如下:

(1) “用户”:指使用本公司所提供游戏服务的会员及非会员。

(2) “会员”:指依本条款订立服务协议并完成会员注册的人。

(3) “非会员”:指未经账号关联完成会员注册而使用本公司游戏服务的人。

(4) “移动设备”:指可以下载或安装并使用内容的设备,包括手机、智能手机、个人数字助理(PDA)、平板电脑等。

(5) “内容”:指本公司为提供游戏服务而以数字方式制作、供移动设备使用的内容(包括游戏及应用程序、游戏货币、虚拟点数、游戏道具等)及用户内容的总称。

(6) “用户内容”:指用户使用游戏服务所生成或使用的数字内容(聊天文本、图片、声音、视频等)及其他相关数据或信息。

(7) “虚拟点数”:指本公司为游戏服务的有效使用,可以自行设定、发放、调整或收回,且不具有财产价值的游戏服务内虚拟数据。

(8) “应用程序”:指本公司为使用户能够通过移动设备下载或安装以使用游戏服务而提供的全部程序。

(9) “账号关联”:指用户将其为使用第三方平台而注册创建的账号信息提供给本公司以使用游戏服务,本公司以该账号信息的保存值进行联动,使用户能够使用游戏服务,或为此所进行的程序。

(10) “账号信息”:指用户经会员注册或账号关联提供给本公司的 ID、会员编号、昵称、头像、好友列表等信息、因使用游戏服务而生成及记录的游戏信息(角色信息、道具、等级等)及付款信息的总称。

(11) “应用商店”:指为在移动设备上安装内容并付款而构建的电子商务环境(如 Google Play 等)。

(12) “合作伙伴”:指代理付款的应用商店运营者、提供移动通信软件等的平台运营者、就游戏服务提供广告的广告主或广告代理商等,就游戏服务以其自身责任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第三方。

(13) “合作服务”:指本公司为账号关联或顺利提供游戏服务,与合作伙伴合作提供给用户的服务,或合作伙伴以其自身责任提供给用户的服务。

(14) “付费服务”:指本公司就游戏服务的使用向用户收取费用,或销售有形、无形内容的营利性游戏服务。

2. 本条款所用名词,除前款规定外,依相关法律及各服务政策的规定;未规定的,依一般商业惯例。

第3条(公司信息的提供)

本公司在游戏服务内以用户易于辨识的方式标明下列事项。但第(6)项至第(9)项可以通过链接页面供用户查阅。

(1) 公司名称及代表人姓名

(2) 营业场所地址(含可以处理用户投诉的地址)

(3) 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

(4) 事业者登记编号

(5) 依服务提供地法律应登记或备案的编号(如有)

(6) 隐私政策

(7) 服务条款

(8) 依适用法律及应用商店政策应披露的概率型商品(抽卡)获得概率等信息

(9) 应用商店内容分级信息

第4条(本条款的效力及变更)

1. 本公司将本条款内容公布于游戏服务内或其链接页面,使用户能够知悉。其中游戏服务的中止、购买的撤回、退款、协议终止、本公司的免责等重要内容,以粗体、颜色、符号等明确标示,或以另行链接页面等方式使用户易于辨识。

2. 本公司修订本条款时,将载明适用日期、修订内容及修订理由,在适用日至少7日前公布于游戏服务内或其链接页面以通知用户。但修订内容对用户不利或属于重大事项的变更的,在适用日30日前以前述方式公布,并依第25条规定的方式通知用户,并清楚比对修订前后的内容。

3. 本公司修订本条款时,在公布修订条款后确认用户是否同意适用修订条款。本公司在进行前款公布或通知时,一并载明“用户未明确表示同意或拒绝的,视为同意”;用户在修订条款生效日前未表示拒绝的,视为同意修订条款。用户不同意修订条款的,可以终止游戏服务协议。

4. 本公司采取措施使用户能够就本条款内容向本公司提问并获得答复。

5. 本公司可以在不违反适用的消费者保护、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游戏行业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范围内修订本条款。

第5条(服务协议的成立及适用)

1. 服务协议在欲成为会员的人同意本条款内容后申请会员注册,或用户为使用游戏服务申请账号关联(以下合称“使用申请”),经本公司接受时成立。

2. 本公司原则上接受会员注册及账号关联的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拒绝接受或撤销接受:

(1) 申请人曾因本条款禁止的行为而丧失会员资格或被限制使用游戏服务。

(2) 会员注册内容不实或不符合使用申请的要求。

(3) 对于以异常或规避方式使用游戏服务,或从本公司未提供游戏服务的国家或地区访问的用户,有限制提供游戏服务的必要。

(4) 以从事相关法律禁止的行为为目的而申请。

(5) 以妨害社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为目的而申请。

(6) 意图损害本公司利益或以不正当用途使用游戏服务。

(7) 意图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游戏服务。

(8) 有其他与前各项相当的事由,经判断不宜接受。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暂缓接受,直至该事由消除:

(1) 本公司设备容量不足、难以支持特定移动设备或存在技术障碍。

(2) 游戏服务发生故障,或游戏服务的计费或付款方式发生障碍。

(3) 有其他与前各项相当的事由,经判断难以接受使用申请。

4. 用户提出使用申请,即表示其已达到其所在国家/地区应用商店内容分级所示的最低年龄(多数地区为16岁以上)、未依适用法律被禁止使用本服务,且未曾受本服务永久停权处分。未达所在国家/地区成年年龄的用户,须经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同意后方可提出使用申请及购买付费服务。

第6条(运营政策)

1. 本公司可以就适用本条款所需事项及本条款授权事项,制定游戏服务运营政策及运营原则(以下称“运营政策”),用户有遵守本公司运营政策以使用游戏服务的义务。

2. 本公司可以通过运营政策就游戏服务各内容区分用户等级,并依使用时间及次数、付款信息等收集事项,对游戏服务提供的菜单或功能作不同适用,并可以制定合作服务的政策。

3. 本公司修订运营政策所定的用户重要权利义务,其变更超出用户可以预见的范围的,依第4条第2款的程序办理。

第7条(个人信息的保护及使用)

1. 本公司公布并遵守隐私政策,使用户能够安全使用游戏服务。本公司依相关法律规定,除本条款及隐私政策所定情形外,未经本人同意,不向第三方公开或提供个人信息。但本公司提供的游戏服务以外的服务,不适用本公司的隐私政策。

2. 因游戏服务的特性,用户为自我介绍所填写的与个人信息无关的昵称、角色图片、状态信息等内容或部分内容,可能被公开。

3. 用户应当妥善管理本人的个人信息;因个人信息变更迟延或遗漏所产生的损害,以及可归责于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所产生的损害,由用户负责。

第8条(本公司的义务)

1. 本公司依诚信原则,诚实行使相关法律及本条款所定的权利并履行义务。

2. 本公司为持续稳定提供游戏服务而改进游戏服务的过程中,如设备发生故障或数据丢失、毁损,除有自然灾害、紧急事态、以现有技术无法解决的故障或缺陷等不可抗力事由外,将尽最大努力立即修复或恢复。

3. 本公司为使会员能够安全使用服务,建立保护个人信息(含支付信息)的安全系统,并公布及遵守隐私政策。除依相关法律、本条款及隐私政策所定情形外,本公司不向第三方公开或提供会员的个人信息。

第9条(用户的义务)

1. 用户就本公司提供的游戏服务,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 在使用申请或变更账号信息时填写虚假信息。

(2) 通过本公司未提供的游戏服务或异常方式买卖、赠与虚拟资产(ID、角色、道具、游戏货币等),或获取并使用该等资产。

(3) 冒充本公司员工或运营人员、盗用他人名义发帖或发送邮件、假冒他人或虚假表示与他人的关系。

(4) 盗用他人的信用卡、电话、银行账户等购买付费内容,或不当使用其他用户的 ID 及密码。

(5) 未经授权收集、保存、发布或传播其他用户的个人信息。

(6) 从事或引诱赌博等投机性行为、交流或发布淫秽、低俗信息或链接色情网站、向他人发送或传播引起羞耻、厌恶或恐惧的言语、声音、文字、图画、照片或视频等不当使用游戏服务的行为。

(7) 未经授权将游戏服务用于营利、经营、广告、宣传、政治活动、竞选活动等本来用途以外的用途。

(8) 未经授权复制、传播或商业利用通过游戏服务获取的信息,或利用已知或未知的程序漏洞使用游戏服务。

(9) 欺骗他人以获取利益,或就游戏服务的使用对他人造成损害。

(10) 侵害本公司或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肖像权,损害他人名誉或造成损害。

(11) 故意发送、发布、传播或使用法律禁止发送或发布的信息(计算机程序),或为妨碍、破坏计算机软件、硬件或电信设备正常运行而设计的病毒、计算机代码、文件、程序等。

(12) 未经本公司特别授权而变更应用程序、在应用程序中使用、添加或插入未经许可的其他程序、入侵或逆向工程服务器、泄露或变更源代码或应用程序数据、搭建其他服务器,或擅自变更、盗用网站的一部分以冒充本公司。

(13) 无正常购买意思而反复付款并取消付款或退款,或滥用本公司或应用商店运营者所提供的付款、取消付款、撤回购买、退款等政策及程序以获取不当利益。这包括在领取或使用、消耗付费内容后取消付款或退款,以不当保有该内容或由其获得的财物、道具等利益的行为。

(14)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或违背善良风俗及社会公认准则的行为。

2. 用户对其账号及移动设备负有管理责任,不得让他人使用。因移动设备管理不当或同意他人使用所产生的损害,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3. 用户应当在应用商店设置并管理付款密码功能,以防止不当付款。因用户疏忽所产生的损害,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4. 本公司可以制定下列事项的具体内容,用户应当遵守:

(1) 用户的账号名称、角色名称、队伍名称(公会、战队等)及其他游戏内使用的名称

(2) 聊天内容及方式

(3) 公告板等服务的使用方式

(4) 合作服务政策及其他必要事项

第10条(游戏服务的提供)

1. 本公司使依第5条订立服务协议的用户能够立即使用游戏服务。但部分游戏服务可以依本公司的需要自指定日期起开始提供。

2. 本公司依其所定的使用范围及条件,授予用户使用游戏服务及内容的使用权限;该权限可以依相关法律或本条款的规定受到限制。

3. 用户可以使用账号关联所用的账号,将账号信息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或共用至其他移动设备使用。此时可以转移或共用的账号信息,考虑技术事项及运营政策依各应用程序确定,并可以依运营需要及外部账号提供方的政策变更、中止或终止。

4. 账号关联所用的用户账号信息不得变更为其他外部账号;用户无法正常使用账号关联所用的账号信息时,游戏服务的使用可能受到限制。

5. 本公司为顺利提供游戏服务,可以未经用户额外同意安装或变更(更新)安全程序等使用游戏服务所需的程序。但安装广告程序等与游戏服务使用无关的程序时,必须先告知用户并取得其同意后方可安装。

第11条(游戏服务的使用)

1. 本公司依其经营方针在所定时间提供游戏服务。但依相关法律,可以对各用户限制提供时间、次数、内容等,本公司将在应用程序初始画面或游戏服务公告中以适当方式说明。

2. 不受前款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以停止全部或部分游戏服务。此时本公司事先在应用程序初始画面或游戏服务公告等处公布停止的事由及期间。但有无法事先公布的不得已情形的,可以事后公布。

(1) 系统定期检修、服务器扩容及更换、网络不稳定等系统运营上的必要。

(2) 因停电、游戏服务设备故障、游戏服务使用量激增、电信运营商设备维修或检查等,导致无法正常提供游戏服务。

(3) 发生战争、动乱、自然灾害或相当的国家紧急状态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情况。

3. 本公司利用移动设备专用应用程序或网络提供游戏服务。用户可以下载并安装应用程序或利用网络,免费或付费使用游戏服务。

4. 付费服务须支付该游戏服务所载明的费用方可使用。用户通过网络下载应用程序或使用游戏服务时,可能产生其所签约的电信运营商另行规定的费用。

5. 游戏服务依移动设备或电信运营商的特性提供;用户更换移动设备、更换手机号码或国际漫游时,可能无法使用全部或部分内容,本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

6. 下载安装的应用程序或通过网络使用的游戏服务,可能进行后台运行。此时依移动设备或电信运营商的特性可能产生额外费用,本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12条(游戏服务的变更及中止)

1. 本公司为顺利提供游戏服务,可以依运营上或技术上的需要变更游戏服务,并在变更前在游戏服务内公布该内容。

2. 不受前款限制,程序漏洞修正或紧急更新等不得已须变更的情形,不属于重大变更的情形,以及服务器设备缺陷、紧急安全问题等不得已情形,可以事后公布。

3. 本公司就游戏服务内容的决定、变更、维持、维护及中止,拥有概括的权限。本公司因营业转让、合并、分立、该游戏服务收益恶化等事由难以继续游戏服务的,可以变更或中止全部或部分游戏服务。此时本公司以第4条第2款规定的方式,在变更前至少7日、终止运营前至少30日公布,并以第25条规定的方式通知用户。

4. 本公司依前款变更或中止游戏服务,导致使用期限尚未届满的付费道具难以正常使用的,本公司依第20条向用户退款。

第13条(信息的收集)

1. 本公司为游戏服务的顺利稳定运营及质量改进,可以收集及使用用户个人信息以外的移动设备信息(设置、规格、操作系统、版本等)。

2. 本公司为改进游戏服务及提供合作服务等目的,可以请求用户提供额外信息。用户可以同意或拒绝该请求;本公司提出该请求时,一并告知用户可以拒绝。

3. 本公司对本服务内用户之间的聊天内容,可以保存、保管或查看游戏画面等。本公司仅在为调解用户之间的争议、处理投诉、维持游戏秩序、技术及统计分析等认为有必要时查看该信息。本公司仅在依法有权的第三方请求时,才提供该信息供其查看,并事先告知该用户查看的事由及范围。但为调查、处理、确认违反现行法律及本条款第9条禁止行为,或救济因该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而须查看该信息的,可以事后告知。

第14条(广告的提供)

1. 本公司就游戏服务的运营可以在游戏服务内投放广告,用户同意在使用游戏服务时显示广告。

2. 本公司仅对同意接收广告的用户,以电子邮件、短信、推送通知等方式发送广告信息。用户可以随时拒绝接收,本公司在用户拒绝接收时不再发送广告信息。

3. 用户可能通过本公司提供的游戏服务内横幅或链接等,跳转至由他人负责提供的服务。该区域所提供的广告及其他服务,本公司不保证其可靠性、稳定性等,对因此所产生的用户损害也不承担责任。

第15条(著作权等权利的归属)

1. 游戏服务内的内容的所有权、著作权(含改编权)及其他一切权利均归属于本公司。用户未经权利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复制、传输等方式(含编辑、公开发表、公开表演、传播、公开播送、改编等)利用游戏服务内的内容及利用该内容所获取信息中归属于本公司或合作伙伴的信息,也不得让他人利用。

2.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户同意无偿授予本公司不受形式、是否改编、使用期限及地区限制的非独占许可,以为运营、推广及改进游戏服务的目的使用、复制、修改及展示用户内容。但未在游戏服务内显示且未与游戏服务一体化的用户内容(例如一般公告板的帖子、聊天、屏幕截图等),未经用户明示同意,本公司不提供给第三方或让其利用。

3. 本公司依前款使用用户内容时,建立相关程序并在游戏服务内公开,使用户能够随时通过客服中心或游戏服务内管理功能,请求删除该用户内容、排除于搜索结果、设为不公开等措施。

4. 本公司认为用户在游戏服务内发布或登载的帖子符合本条款或运营政策所定禁止行为的,可以在事先通知用户后删除、移动或拒绝其登载。

5. 因本公司运营的公告板等所发布的信息而法律上利益受到侵害的用户,可以向本公司请求删除该信息或登载反驳内容。此时本公司迅速采取必要措施并通知申请人。

6. 本条在本公司运营游戏服务期间有效,并在服务协议终止后继续适用。

第16条(付费服务的购买、使用期限及使用)

1. 付费服务以用户下载或安装该应用程序并关联同一账号的移动设备为使用范围。

2. 付费服务区分为可以撤回购买的服务,以及因活动等从本公司或第三方无偿获得而撤回购买受到限制的服务;该等内容及付费服务的使用期限,在用户购买付费服务时载明。

3. 付费服务购买的撤回及不能撤回购买的情形,依第20条的规定。

第17条(游戏服务使用的限制)

1. 用户不得实施违反第9条用户义务的行为;实施该行为的,本公司可以在事先通知用户后,采取包括限制用户使用游戏服务、删除相关信息(文字、照片、视频等)及其他措施在内的使用限制措施。本公司可以在各游戏的运营政策中规定具体的使用限制事由及程序。

2. 本公司就下列各项事由,可以在调查完成前暂时停止该账号使用游戏服务,并可以依调查结果限制一定期限或永久使用:

(1) 收到账号被入侵或盗用的正当举报。

(2) 疑似为使用外挂程序或工作室等的违法行为人。

(3) 疑似有第9条第1款第(13)项的滥用付款、取消付款或退款行为,须确认事实。

(4) 有其他与前各项相当的事由而须就游戏服务使用采取临时措施。

3. 前款调查完成后,付费服务依停止的时间延长用户的使用期限,或以相当的付费服务或游戏货币等予以补偿。但用户确有前款各项事由,其使用限制为正当的除外。

第18条(使用限制措施的事由及程序)

1. 本公司可以以第9条第1款禁止行为的内容、程度、次数、结果等及其他社会公认准则、相关法律等为基准,在运营政策中规定第17条使用限制措施的具体事由及程序。

2. 本公司依第17条及运营政策采取使用限制措施时,事先通知用户下列事项。但有紧急采取措施的必要的,可以事后通知。

(1) 使用限制措施的事由

(2) 使用限制措施的类型及期限

(3) 对使用限制措施提出异议的方法

3. 用户对本公司的使用限制措施不服的,应当自收到该措施通知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电子邮件或相当的方式向本公司提交载明不服理由的异议申请书;本公司收到异议申请书时,就其不服理由以书面、电子邮件或相当的方式答复。

4. 用户的不服理由正当的,本公司采取相应措施;本公司的使用限制正当的,对用户因使用限制及协议终止所受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19条(付款)

1. 内容购买价款的收取及缴纳,原则上依电信运营商或应用商店运营者等所定的政策或方式。各付款方式的限额,可以依本公司或合作伙伴所定政策或主管机关的规定设定或调整。

2. 以外币支付内容购买价款时,因汇率及合作伙伴手续费等,实际扣款金额可能与游戏服务商店等所标示的价格不同。

第20条(购买的撤回及退款)

1. 与本公司订立付费服务购买合同的用户,可以自购买合同日与付费服务可使用日中较晚之日起7日内,或用户所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的更长期限内,无须负担手续费、违约金等撤回购买。

2. 经用户事先同意立即提供的数字内容,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适用前款的撤回权。下列付费内容属于此类。但由可分内容构成的购买合同,对可分内容中不符合下列各项的其余部分,不在此限。

(1) 购买后立即使用或适用的付费内容

(2) 提供额外优惠的内容,该额外优惠已被使用的

(3) 开启行为视为使用或开启时即确定效用的内容,已有开启行为的

3. 本公司对依前款不能撤回购买的付费服务,在用户易于知悉之处明确标示该事实,并提供该服务的试用商品(允许限时使用、提供体验版等),或难以提供时提供付费服务的相关信息,使用户撤回购买的权利行使不受妨碍。用户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要求的(例如欧盟及英国),本公司将在提供内容前取得用户对立即提供数字内容的明示同意及对因此丧失撤回权的确认。

4. 不受第1款及第2款限制,购买的付费内容与标示、广告内容不符或与购买合同内容不符而履行的,用户可以自该内容可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或自知悉或可以知悉该事实之日起30日内撤回购买。

5. 用户撤回购买时,本公司通过平台运营者或应用商店运营者等合作伙伴确认购买记录。本公司为确认用户正当的撤回事由,可以通过用户所提供的信息联系用户,并可以要求提供额外证明。

6. 依第1款至第4款撤回购买的,本公司自收到用户撤回请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与付款相同的方式退还价款。因合作伙伴导致难以办理的,依各合作伙伴的政策。本公司无法在3个工作日内退款的,说明其事由,并就迟延期间依适用法律规定的利率支付迟延利息。但免费内容不在退款之列。

7. 本公司因可归责于用户的事由的撤回请求而退款时,可以扣除相当于用户因使用内容所获利益的金额后退款。

8. 未另行载明使用期限的内容,在游戏服务提供期间内可以使用,本公司保证自购买之日起至少1年内可以使用;载明的使用期限已届满的内容,不能再使用。

9. 未达所在国家/地区成年年龄的用户未经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同意而订立内容购买合同的,依其所在国家/地区的适用法律,该未成年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可以撤销该合同。但未成年人以法定监护人允许其处分的财产购买内容,或以欺骗手段使本公司相信其已成年或已获得法定监护人同意的除外。

10. 付费服务的购买当事人是否为未成年人,以进行付款的移动设备、付款执行者信息、付款方式名义人等为依据判断。本公司为确认法定监护人的撤销是否正当,可以要求提交证明未成年人及法定监护人身份的文件。

11. 撤回购买的用户应当停止使用并返还从本公司领取的内容,本公司可以从用户账号中移除该内容;数字内容等返还后相同内容仍留存于用户设备的,应当予以删除。

12. 撤回购买时供给及返还所需的费用,依适用的消费者保护法律的规定。

13. 通过应用商店运营者等取消付款或退款的,用户不得使用该付款所获得的内容及由其获得的财物、道具等。本公司就取消付款或退款的商品,用户仍留存相关内容、财物或道具的,可以收回。

14. 本公司确认用户无正常购买意思而反复付款并取消付款或退款,或就已领取或使用、消耗的付费内容取消付款或退款等,以滥用付款、退款程序的方式获取不当利益的,可以依第17条及第18条限制其使用游戏服务。

15. 依相关法律、本条款或本公司所定程序正当进行的撤回购买、取消付款或退款,不属于前款使用限制的对象。

第21条(多付款项的退还)

1. 发生多付款项时,本公司向用户退还多付款项。但多付款项并非因本公司的故意或过失而是因用户所致的,退还所需的实际费用由用户负担。

2. 通过应用程序的付款依合作伙伴提供的付款方式;付款过程中发生多付款项的,原则上应当直接向应用商店运营者等合作伙伴请求退还。

3. 因下载应用程序或使用网络服务所产生的通信费用(通话费、流量费等),可以不列入退还范围。

4. 退款依使用游戏服务的移动设备操作系统种类,按合作伙伴或本公司的退款政策办理。

5. 本公司为处理多付款项的退还,可以通过用户所提供的信息联系用户,并可以要求提供必要信息。

第22条(协议的终止)

1. 用户不欲使用游戏服务时,可以随时以删除账号(注销会员)或中止账号关联终止服务协议。账号删除完成后,该账号即不能再使用游戏服务,已删除账号的恢复及使用也受到限制。用户终止服务协议时,除本公司依相关法律及隐私政策保留用户信息的情形外,本公司立即以不可恢复的方式销毁用户的全部个人信息。

2. 用户申请删除账号时,本公司可以确认用户本人身份,并依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3. 用户实施本条款及据此制定的运营政策所禁止的行为等,有无法维持本协议的重大事由的,本公司可以在合理期限前催告,并指定期限停止游戏服务的使用或终止服务协议。据此的退款及损害赔偿,依适用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及指引处理。

4. 本公司为保护自最近一次使用游戏服务之日起连续1年未使用本公司游戏服务的会员(以下称“休眠账号”)的个人信息,可以终止服务协议并采取销毁会员个人信息等措施。此时在措施日30日前,将终止协议、销毁个人信息等措施的事实及将销毁的个人信息等通知会员。

第23条(损害赔偿)

1. 本公司或用户违反本条款导致对方受到损害的,承担赔偿其损害的责任。

2. 因用户使用游戏服务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或违反本条款的行为,导致本公司被第三方提出异议、诉讼等争议的,该用户应当以自己的责任及费用使本公司免责;本公司未能免责的,该用户对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害(含律师费用)承担赔偿责任。但可归责于本公司的部分,由本公司负责。

第24条(本公司的免责)

1. 本公司因自然灾害或相当的不可抗力无法提供游戏服务的,对游戏服务的提供不承担责任。

2. 本公司对因游戏服务设备的维修、更换、定期检修、施工等及其他相当事由所产生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3. 本公司对因用户的故意或过失所导致的游戏服务使用障碍,不承担责任。但用户有不得已或正当事由的除外。

4. 用户就游戏服务所发布的信息或资料等的可靠性、准确性等,本公司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外,不承担责任。

5. 本公司无义务介入用户与其他用户或他人以游戏服务为媒介所产生的交易或争议,对因此所产生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6. 本公司对与免费提供的游戏服务使用有关而对用户产生的损害,除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承担责任。

7. 本公司对用户未能获得或丧失其使用游戏服务所期待的利益,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外,不承担责任。

8. 本公司对用户游戏内的经验值、等级、道具、游戏货币等游戏内容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因本公司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的除外。

9. 本公司对用户未管理移动设备密码、合作伙伴提供的密码等所产生的第三方付款,不承担责任。

10. 本公司对因用户的事由(更换移动设备、更换手机号码、变更操作系统版本、国际漫游、更换电信运营商等)导致无法使用全部或部分内容功能的,不承担任何责任。

11. 用户变更或删除本公司提供的内容或账号信息的,本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但因本公司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的除外。

12. 因用户的电脑或移动设备等错误所产生的损害,或因个人信息及电子邮件地址填写不准确或未填写所产生的损害,本公司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外,免除责任。

13. 用户持有的访客账号,可能因平台设备及网络服务错误等与本公司服务无关的外部因素而被删除。此时本公司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外,不承担恢复及补偿的责任。

14. 本条款的任何规定,均不排除或限制依用户所在国家/地区法律不得排除或限制的本公司责任,包括因过失造成死亡或人身伤害、欺诈,以及因本公司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产生的责任。用户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赋予消费者不可放弃的权利的,该等权利优先于本条款。

第25条(对用户的通知)

1. 本公司对用户进行通知时,可以以用户的电子邮件地址、游戏服务内消息、推送通知、短信等方式进行。

2. 本公司对全体用户进行通知时,可以以在游戏服务内公告7日以上或显示弹出窗口等方式,代替前款的通知。

第26条(准据法及管辖)

1. 本条款以大韩民国法律为准据法并据以解释。但本条款不排除用户依其所在国家/地区强制性消费者保护规定享有的保护。

2. 本公司与用户之间因本条款所产生的争议涉及诉讼的,由大韩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但用户作为消费者依其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有权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的,本条款不剥夺用户向该国家/地区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27条(用户投诉处理及争议解决)

1. 本公司考虑用户的便利,可以在游戏服务内或其链接页面说明用户提出意见或投诉的方式。本公司为处理该等用户的意见或投诉作出合理的努力。用户可以通过 help@aircapseoul.com 联系本公司。

2. 用户提出的意见或投诉经客观认定为正当的,本公司在合理期限内迅速处理;处理需要较长时间的,通知用户其事由及处理时间表。

3. 本公司与用户之间的争议提交至用户所在国家/地区的消费者保护机构或替代性争议解决机构进行调解的,本公司及用户应当诚实配合该机构程序的进行。

第28条(本条款未规定事项)

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及本条款的解释,依适用的消费者保护、电子商务、数字内容、个人信息保护及其他相关法律或商业惯例。

第29条(可分性)

本条款的任一条款依法律被认定为无效或无法执行的,该条款仅在使其能够执行所必需的最小范围内修改,其余条款仍完全有效。

第30条(其他)

1. 本条款、隐私政策及本条款所述的运营政策,构成本公司与用户之间就本服务的完整合意,并取代先前就相同事项达成的任何合意。

2. 用户不得将本条款上的权利或义务转让或转移给他人。本公司可以因合并、营业转让或其他类似交易,依第25条规定的方式通知用户后,将本条款上的地位转让给关联企业或承继人。

3. 本公司未行使本条款的任一权利或条款,不构成对该权利或条款的放弃。

4. 第15条、第23条、第24条、第26条、第29条及本条,以及其他依其性质应当继续有效的条款,在服务协议终止后仍继续适用。

5. 本条款可以为用户的便利以多种语言提供。居住于大韩民国的用户适用韩文版;本简体中文版供大韩民国以外的用户使用,与英文版有不一致的,以英文版为准。

附则

本条款自2026年10月26日起生效。

AIRCAP Co., Ltd.(代表人 Jimin Hyun),事业者登记编号(大韩民国)587-86-00802
H Square FastFive B1 101, 81 Yanghwa-ro, Mapo-gu, Seoul, Republic of Kor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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